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商务部门
1、主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3、备案材料
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将真实性审查纸质材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查阅。如材料齐全,上报商务厅。商务厅对企业真实性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受理企业备案申请。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4、备案时限
《境外投资备案表》及申请资料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与有关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备案结果
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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